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409号
原告:余景,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季银花,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余景与被告季银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因上海新冠疫情影响,本案曾中止诉讼。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景负担。
审判员 沈晨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佳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