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王志明、邹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283号

原告:王志明,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住嘉善县。

被告:邹建新,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树,系被告妹妹。

第三人:邹建芳,女,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嘉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与被告邹建新、第三人邹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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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闵芳呈

○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沈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