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283号
原告:王志明,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住嘉善县。
被告:邹建新,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树,系被告妹妹。
第三人:邹建芳,女,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嘉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与被告邹建新、第三人邹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闵芳呈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沈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