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121号
原告:大连铁龙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42号4层438室。
法定代表人:薛庆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霞,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林,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金丽丽,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大连铁龙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铁龙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铁龙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铁龙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铁龙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