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天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昌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816号
原告:盘锦天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胜利社区天格东湖湾F区3-104商网。
法定代表人:孟凡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刚、王凤,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王昌明,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原告盘锦天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盘锦天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天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天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天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25元。
审判员 张晓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齐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