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农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1 0:00:00

沈阳模具技术开发公司;沈阳市浑南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022)辽0112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模具技术开发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梁子湖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555058081。

法定代表人:赫晓冬。

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住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12MB1620869M。

法定代表人:桑桂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模具技术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模具技术开发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6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远

审判员 芦 威

审判员 郭思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