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20 0:00:00

澄江市应急管理局、玉溪市鼎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2022)云048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澄江市应急管理局。地址: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凤翔路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27704577369。

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见宇,系澄江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及工矿商贸行业管理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鼎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凤翔路龙润园12栋裙楼双创产业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P1M831Q。

法定代表人:文继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澄)应急罚[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给予玉溪市鼎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22)云04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澄)应急罚[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玉溪市鼎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玉溪市鼎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缴交罚款,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2.通过两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后,被执行人除在农村商业银行凤麓支行账户内有存款700元外,其它银行及微信内均无存款。农村商业银行凤麓支行内账号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3.向澄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登记情况,澄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因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死者的赔偿金还欠50万元未履行。

截止目前,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3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350元均未履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0481执5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缴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