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821行初77号
原告向鑫,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李三林,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卓晨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谷梅山,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鑫诉被告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鑫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鑫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鑫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鑫负担。
审 判 长 刘际忠
审 判 员 王怀林
审 判 员 张 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克修
书 记 员 邱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