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11 0:00:00

向鑫、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2022)湘0821行初77号

原告向鑫,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李三林,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卓晨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谷梅山,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鑫诉被告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鑫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鑫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鑫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鑫负担。

长 刘际忠

员 王怀林

员 张 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克修

员 邱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