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6 0:00:0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宏锐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2)新2301执4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0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劳动保障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系该局监察员。

被执行人:新疆宏锐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路皇渠沿南五巷29号1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春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疆宏锐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行审51号行审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主文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州人社监理字(2021)第52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因被执行人新疆宏锐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在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尚有未结执行案件23件。

三、委托被执行人新疆宏锐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查询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603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控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