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龙忠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忠义(曾用名:龙中义),男,1979年8月27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忠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龙忠义称:我与被申请人蔡群于2002年3月6日共同生活,2003年7月17日生育长子龙甲,2007年8月19日生育次子龙乙,2010年3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3日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依法宣告蔡群为失踪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蔡群,女,198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住织金,系申请人龙忠义的妻子。于2002年3月6日与申请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7月17日生育长子龙甲,2007年8月19日生育次子龙乙,2010年3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3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龙忠义与被申请人蔡群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修建位于织金县砖混结构的平房一栋一层3格。申请人龙忠义申请宣告蔡群失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蔡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蔡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群自2012年7月13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5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龙忠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群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蔡群失踪;

二、指定龙忠义为失踪人蔡群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江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芬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