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北侧浩铭财富广场A座8LM。
法定代表人:李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洋,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书青,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九区宝民一路广场大厦11楼111。
法定代表人:徐铸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启胜,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诉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案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双方撤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7.5元,由深圳市亿生环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国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翠华
裁判日期
审判员黄瑜瑜
审判员潘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