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阮国尔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阮国尔,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长江航运公司武汉分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阮国尔申请宣告阮泉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阮国尔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的母亲叫周爱珍,生育二女:阮静、阮泉,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1日下午放学后在江汉二桥河边下水后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阮泉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阮泉,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武汉二桥中学学生,原住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58号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阮泉系申请人阮国尔之女,于1996年11月21日放学后在江汉二桥河边下水后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阮国尔申请宣告阮泉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阮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阮泉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阮泉自1996年11月21日走失后下落不明,至今已二十一年,其居住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玫瑰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武汉市汉阳区江汉二桥街办事处玫瑰园东村居民委员会均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阮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阮泉死亡。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阮国尔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琴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