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申请人:计福亮,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人计福亮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计福亮称:我与被申请人陈艳于2008年5月25日同居生活,2009年7月26日生育长子计某,于2014年9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被申请人陈艳于2015年3月5日离家外出。现请求依法宣告陈艳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艳,女,1985年3月9日生,穿青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住织金县××××组,系申请人计福亮的妻子。被申请人陈艳与申请人计福亮于2008年5月25日同居生活,于2009年7月26日生育长子计某,2014年9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被申请人陈艳于2015年3月5日离家出走。申请人计福亮申请宣告陈艳失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陈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经本院查证核实,被申请人陈艳于2018年5月22日已出现。被申请人陈艳不属于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申请人计福亮系被申请人陈艳的丈夫,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申请人的资格。但在公告期间,被申请人陈艳已自行出现,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计福亮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江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芬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