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刘吉常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吉常,男,汉族,住址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吉常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吉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庆隆系父子关系,2011年12月10日刘庆隆在随冷喜才渔船出海作业期间,由于冷喜才渔船在海上沉没失踪,刘庆隆至今无任何消息,失踪至今已超过4年。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刘庆隆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庆隆,男,汉族,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系申请人刘吉常的儿子。2016年3月22日,辽宁海警第一支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1年12月11日1时30分,我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魏广亮(船主冷喜才的妹夫)电话报警,冷喜才(船主)驾船(无船名船号,木质,209马力、船上8人)于2011年12月10日17时从山东青岛出海,预计在2011年12月10日23至24时到达大连龙王塘港。最后一次联系是当日17时,但当时具体位置不详,当日22时与该船联系不上,故向我支队求助,随后报警人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求助。2011年12月14日14时,刘庆生到我支队报警称,其弟弟刘庆隆在随冷喜才渔船出海作业期间,由于冷喜才渔船在海上沉没失踪,其弟弟刘庆隆至今无任何消息。据称,刘庆隆,身高172cm,微胖,瓜子脸,户籍: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湾街道23号,右小臂处有10cm左右刀疤,两颗门牙掉落。申请人刘吉常申请宣告刘庆隆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庆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庆隆仍然下落不明。另查,刘庆隆母亲孙淑慧于2017年8月29日去世;刘庆隆的哥哥刘庆生到庭认可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14日刘庆隆的哥哥刘庆生向辽宁海警第一支队报警称刘庆隆在海上沉没失踪。2016年3月22日辽宁海警第一支队出具刘庆隆报警失踪的情况说明,此时距刘庆隆失踪已满4年;本院受理此案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庆隆的公告,公告期间已满一年,刘庆隆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吉常申请宣告刘庆隆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刘庆隆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念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