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2/29 0:00:00
宁波鑫合瑞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宁波鑫合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二塘新村。
法定代表人:郑华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胜利,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固戍华丰工业园F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汪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鑫合瑞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鑫合瑞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鑫合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鑫合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洪
审判员祝芳
人民陪审员郑婉卿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