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申请人:李冬林,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任凤梅,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冬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冬林称,任凤梅于2013年6月21日离家出走,出走前曾参与全能神教的宣传及教会活动,并于2012年12月15日在参加全能神教宣传活动中化名马春花被公安机关抓捕并进行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14日取保候审,2013年6月21日离家出走。2014年2月12日由李术华报警。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任凤梅,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xx村xx号,系申请人李冬林的母亲。任凤梅于2013年6月21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冬林申请宣告任凤梅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任凤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任凤梅仍下落不明。李术华为任凤梅之夫。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冬林关于宣告任凤梅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经法庭询问,李冬林及李术华均同意由李术华担任任凤梅的财产代管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任凤梅失踪;
二、指定李术华为失踪人任凤梅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薛德胜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