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申请人:陈国志,男,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人陈国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国志称,我与被申请人张海燕于办理结婚登记,生育长子陈某1,生育长女陈某2,生育二女陈某3。由于我与被申请人张海燕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于2011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张海燕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海燕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海燕,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县××村××组,原住贵州省××县××村××组,系申请人陈国志的妻子。2011年5月,被申请人从其住所地贵州省××××组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陈国志与被申请人张海燕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申请人陈国志申请宣告张海燕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在《人民日报》第25420期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海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海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海燕于2011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国志申请张海燕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海燕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淞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