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明生,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系申请人夏凤珍的长子。2008年,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桃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张明生有无户口一栏注明“失踪”。2017年4月11日,夏凤珍向三明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报警,称其子张明生于1992年失踪,并由三明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2017年4月14日,张明生的父亲张炎芳(已死亡)退休前所在的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明生户籍地所在的三明市三元区桃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称张明生的家人叙述张明生于1992年8月25日失踪。在审理过程中,夏凤珍及其子张明军、张明红均陈述:1992年8月25日晚,张明生离开家,不见了,之后,家人曾多方寻找过张明生,但未找到,张明生至今未回家,也未与任何人联系。张明生的儿子张麒也陈述,其从未见过父亲张明生,从小时候起,听奶奶(夏凤珍)说父亲张明生失踪了。申请人夏凤珍申请宣告张明生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在三明日报发出寻找张明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明生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夏凤珍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桃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证明、三明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报警回执;本院调取的三明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询问笔录、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桃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本院询问张明军、张明红、张麒以及向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等证据材料与夏凤珍的陈述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