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洁公司辩称,1、从程序上看,根据白力全向法庭提供的专利转让合同第11条规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先提请国家专利机关调处,调处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这是双方的约定,白力全在未提请国家专利机关调处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一则违反诚信原则,二则程序不合法,据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2、从实体上说,白力全的诉讼请求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1)依据专利转让意向书第6条规定:家乐洁公司给付白力全的剩余的20万款项的前提条件是白力全必须向家乐洁公司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提供检示核对资料,但白力全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家乐洁公司提供了上述材料。故可以认定家乐洁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白力全要求家乐洁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白力全要求家乐洁公司承担大丰市鑫意海绵厂专利实施许可费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该10万元的损失虽然在专利转让意向书中已经明确,但是在白力全与家乐洁公司签订的正式的专利转让合同中并没有该事项的约定。而专利转让意向书并非双方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专利转让合同。故白力全要求家乐洁公司承担该项损失没有事实依据。(3)白力全要求解除与家乐洁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意向书和专利转让合同,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转让意向书不是法律行为,不需要解除。专利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家乐洁公司依照约定向白力全支付了部分专利转让费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余款20万元未付完全是白力全的自身责任所引起。故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白力全提供以下证据:
1、专利转让意向书。
2、专利转让合同。
证明家乐洁公司未按约支付余款200000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大丰市鑫意海绵厂向白力全支付专利使用费100000元的事实。
4、专利登记薄副本。证明“可挂式海绵清洁擦”(专利号:ZL20142052XXXX.0)的权属已由白力全转移至家乐洁公司名下。
5、余款催收函。证明白力全多次催促家乐洁公司支付专利转让费余款200000元,该公司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
6、律师费发票。证明白力全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
7、涉台公证书查证核对收费。证明白力全为本案支出公证书
8、合作意向书。证明家乐洁公司管理人员的组成及相互关系。其中机要秘书奚红微主要负责该公司文件资料的收发。案涉专利证书正本也是通过奚红微签收的。
9、白力全的书面陈述。证明白力全已经通过顺丰快递邮寄了专利证书正本。但因时间超过半年,已无法查询底单记录。
1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两份。证明白力全原本就三份专利与家乐洁公司进行合作。但因家乐洁公司内部纷争,运营计划受阻,除案涉合同外另两份合同不再履行。
11、短信记录。证明白力全与家乐洁公司就专利转让费余款支付多次与家乐洁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始终未作回应。
12、白力全关于会议记录的书面陈述。证明2015年11月21日在盐城市亭湖区长坝路天鑫塑业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纪福鑫召集白力全、周玉祥开会,讨论专利转让费尾款支付事宜。家乐洁公司认可收到了专利证书正本、专利证书副本及专利年费缴费凭据并承诺支付尾款。
13、白力全的陈述。证明家乐洁公司在案涉专利转让之后已收到上海云蕾公司的订单,该公司已利用案涉专利营销获利,却无正当理由拒付尾款。
家乐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白力全提供的证据,对白力全提供的证据,家乐洁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6、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1仅仅是意向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3、4、6、7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白力全的证明目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我公司未收到专利登记证副本和余款催收函,且发函人是金鼎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而不是白力全,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8、10、1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9、12、13均是白力全的单方陈述,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举证作如下认证:对白力全提供的证据1、2、3、4、6、7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5、8-13均是复印件或白力全的单方陈述,且家乐洁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6日,金鼎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盛公司”)作为甲方,大丰市鑫意海绵厂作为乙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实施其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可挂式海绵清洁擦”(专利号为:ZL20142052XXXX.0,专利有效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为1年,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00000元,共分两期支付,合同生效日起2个月内(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自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8月11日,金鼎盛公司、白力全作为甲方,家乐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专利转让意向书》,约定:1、甲方同意将实用新型专利“可挂式海绵清洁擦”转让过户予乙方,双方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即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变更转让登记。2、本专利转让费用经甲乙双方协议为人民币418000元。申请变更转让登记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负担。3、意向书签订后5日内,乙方首付人民币100000元汇至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支付给甲方,并交付变更转让所需要的资料,如公司营业执照(影本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影本)各2份。4、甲方收到乙方首付款及相关资料后,快递寄发专利变更转让合同资料予乙方,双方确立签署后5日内,备齐材料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转让登记。5、甲方将寄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转让之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副本及顺丰快递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交收签章回条交付乙方,乙方再付人民币118000元汇至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支付给甲方。6、变更转让登记过户,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乙方收到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检示核对资料无误后5日内,乙方将余款人民币200000元汇至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支付给甲方。7、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资料: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大石朝阳支行户名:白力全卡号:62XXX02-3807-860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朝阳东路支行
户名:白力全卡号:62XXX58、此专利转让后,日后双方同意保障BeerBear啤酒熊系列商品源引技术的供货货源。9、其他细项事宜,再行具体协商补充。
鉴于甲方已于2015年5月6日许可大丰市鑫意海绵厂实施该专利技术。甲方于2015年8月10日至大丰市鑫意海绵厂沟通协调,被许可方大丰市鑫意海绵厂同意放弃并停止使用本专利技术、专利申请申请技术和实施该种技术有关技术秘密,并停止使用合同技术的资料用于制造、使用、销售其合同专利产品。所涉及的使用费人民币100000元,经协议后,由甲方退还给被许可方大丰市鑫意海绵厂。
2015年8月15日,白力全作为甲方,家乐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1、甲方将其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可挂式海绵清洁擦”转让给乙方。2、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专利证书及著录事项变更。3、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地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4、本合同签署后,由甲方负责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转让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5、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甲方无恶意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甲方不向乙方返还转让费,乙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6、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乙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7、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用于BeerBear啤酒熊系列商品,商品包装上必须标示本专利号,乙方同意保障BeerBear啤酒熊系列商品源引技术的供货货源。8、乙方有权利用甲方转让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行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甲方有权在已交付乙方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行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9、甲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逾期15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依本合同涉及的转让费总额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计算)10、乙方拒付转让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转让费,逾期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依本合同涉及的转让费总额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计算)1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价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可提请国家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