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申请人:于见利,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居民。
申请人:于建玲,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居民。
申请人于见利、于建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于见利、于建玲称,张宝荣是其二人之母,张宝荣于1994年8月2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经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至今未找到张宝荣,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宝荣失踪,并请求法院指定于见利、于建玲为张宝荣的财产代管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宝荣,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街×号,身份证号×××。原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系申请人于见利、于建玲的母亲。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镇派出所经了解张宝荣于1994年8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开展工作至今未找到张宝荣。经本院向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于占元与张宝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长女于见利、次女于建玲;于占元于2003年1月1日去世,于占元的父亲是于焕有,已于1992年去世,于占元的母亲是高广兰,已于1985年去世;于占元与张宝荣在本村只有一处宅院。申请人于见利、于建玲申请宣告张宝荣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发出寻找张宝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宝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经公安机关核实并开具证明,被申请人张宝荣于1994年离家出走至今。经本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后,张宝荣仍然下落不明。现利害关系人于见利、于建玲申请宣告张宝荣为失踪人,故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宝荣宣告失踪,并同时指定于见利、于建玲为失踪人张宝荣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宝荣失踪;
二、指定于见利、于建玲为失踪人张宝荣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晓磊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