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刘承平、刘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承平,男,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承平申请宣告刘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人刘承平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申请人与袁淑华于1981年在江油市向阳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丰。自2005年12月17日起,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至今毫无音讯。2006年元月7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失踪。报案至今已达十一年之久,被申请人仍无音讯,生还的可能性不大。故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丰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丰,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刘承平的女儿。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双水碾派出所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辖区居民袁淑(素)华(女,现年61岁成都市人)在2006年1月7日到我所报警称其女儿(女,时年23岁,成都市人)于2005年12月17日离家外出打工未归,且无法联系。我所于当日依法接受报警,并制作接报警材料”。

申请人刘承平申请宣告刘丰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16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刘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丰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户口登记簿、身份证、证明、辖区派出所情况说明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丰自走失至今已超过4年,至今仍无音讯,虽经亲属多方查找,本院亦通过登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确宜依法推定其死亡。刘承平作为刘丰的配偶,现申请宣告刘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刘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依拉克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