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辩称,第一,刘某2、严某离婚时债务已经早已结清了,刘某2支付的钱都是抚养费。第二,从离婚起,刘某2多次给付抚养费,已经足额给付抚养费。第三,对于2000元的抚养费数额,该地区的抚养费数额至多为每月800元,刘某1所称的才艺教育费用等除生活正常支出外的费用,刘某2不认可,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支出除生活正常支出外的费用,并且需有票据证明。刘某1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2不同意支付。
刘某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1一审所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刘某2补偿给刘某1抚养费两万元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刘某1在该期间已经足额支付抚养费,故所谓补偿不成立。一审判决对刘某1的“酌情支持”没有法律支撑。一审判决所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不能支撑一审法院判决刘某2补偿给刘某1过去抚养费两万元的判决。第二,刘某1所主张和陈述内容,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无事实依据,因此不应受到法庭任何支持。第三,刘某2在本案中的经济负担能力属于弱势群体,应受到法庭支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刘某2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已经远高于刘某1所居住城市的生活水平,而刘某2工资收入微薄,生活负担较重。
刘某1辩称,刘某2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刘某2虽然已离婚,但是有义务抚养刘某1。刘某1的母亲为抚养子女,付出了极大的心血。
刘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某2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3.85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68个月的抚养费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