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鲁秀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鲁秀兰,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申请人鲁秀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鲁宝程,男,193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蓟州区,系申请人鲁秀兰的父亲。鲁宝程之妻于2013年1月8日因病去世,双方共生育四名子女,即长子鲁长文、次子鲁长存、长女鲁秀华、次女鲁秀兰,长子鲁长文于2000年5月22日因交通事故已死亡。2014年9月21日鲁宝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鲁秀兰申请宣告鲁宝程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7268期)上发出寻找鲁宝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鲁宝程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针对宣告鲁宝程失踪,提供了蓟州区五百户镇东五百户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4日及2018年5月14日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和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别山派出所于2017年10月15日出具的接警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就财产代管人与鲁宝程的其他近亲属达成一致,同意指定鲁长存为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鲁宝程自2014年9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3年有余,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子女,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并申请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现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鲁宝程失踪;

二、指定鲁长存为失踪人鲁宝程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玉良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