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陈美行主张天桥曙光诊所未经同意在天桥曙光诊所主办网站编辑发布的美容医疗文章中使用陈美行照片作为配图,侵犯了陈美行的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天桥曙光诊所抗辩照片非陈美行,但未说明照片的来源,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证,结合比对照片及陈美行身份证肖像照片,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使用或者允许、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天桥曙光诊所未经陈美行同意,在其主办网站编辑发布的美容整形类文章及广告中使用陈美行照片作为配图,侵犯了陈美行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涉案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陈美行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陈美行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陈美行曾为天桥曙光诊所代言或接受过相关治疗,天桥曙光诊所使用陈美行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陈美行的评价降低,故天桥曙光诊所的行为不构成对陈美行名誉权的侵犯,陈美行就此要求天桥曙光诊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陈美行要求天桥曙光诊所赔礼道歉亦于法有据,但天桥曙光诊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该院将综合考虑天桥曙光诊所使用陈美行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陈美行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天桥曙光诊所擅自使用陈美行照片势必会对陈美行造成一定损失,故该院将根据天桥曙光诊所使用照片情况及陈美行的知名度等对陈美行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天桥曙光诊所的行为尚不足以给陈美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陈美行此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维权成本,陈美行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该院对此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天桥曙光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陈美行书面致歉(致歉书面材料的内容需经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该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该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天桥曙光诊所负担;二、天桥曙光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陈美行经济损失二万二千元;三、驳回陈美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天桥曙光诊所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陈美行照片对比材料,证明天桥曙光诊所网站上的照片与陈美行提供的照片不是一个人;证据2.视频及照片光盘,证明百度上输入陈美行的名字,搜到的不一定是陈美行。天桥曙光诊所无法得到陈美行的身份证,从视频和照片比对材料都能看出不是陈美行本人;80年代的照片是不能修改的,现在的照片随随便便就可以用电脑修改。百度采集照片中,以名字对应照片代码,与本身形象特征和身份信息根本无法联系在一起,没有单一性。陈美行发表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陈美行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陈美行的图片或新闻报道链接,证明涉案侵权图片为陈美行;证据2.天桥曙光诊所的网站宣传,证明涉案网站依然在经营,电话、二维码均畅通,经营宣传的主要收益单位是天桥曙光诊所;涉案网站沙诗纯医生图片与本人差距巨大,沙医生可以允许自己的容颜有时间的变化,却要求陈美行容颜不允许有时间的些许变化,这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天桥曙光诊所发表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网络照片经过修改,与本人有差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2,天桥曙光诊所的网站没有做商业宣传,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天桥曙光诊所没有做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