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申请人:邓振烘,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
申请人:邓金平,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添钰,兴国县兴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申请人邓振烘、邓金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邓振烘、邓金平称:两申请人无其他兄弟姐妹。生母李根凤,女,1961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兴国县××乡××村村××号,身份证号:,无其他亲属。2006年农历2月,李根凤没有对家人作任何交待离家出走,十多年经四处寻找仍无音信,为此生父邓允传积劳成疾于2016年11月28日病故。为处理后事,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根凤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根凤,女,1961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江西省兴国县兴江乡农民,原住江西省××乡××村村××号,系申请人生母,于2006年农历2月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振烘、邓金平申请宣告李根凤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根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根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根凤自2006年农历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根凤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钟先银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