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苏某1、苏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某1,男,201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申请人:苏某2,男,201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苏某3,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申请人祖父。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罗某,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申请人祖母。

被申请人:吴波,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申请人母亲。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某1、苏某2要求宣告吴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人苏某1、苏某2诉称,被申请人吴波,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吴波于2015年8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父亲苏广贵于2017年8月22日因病逝世,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波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吴波,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苏屋村民小组26号,身份证号码:。吴波于2009年农历7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苏屋村民小组26号的苏广贵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酒宴,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在苏屋村民小组26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了苏某2、苏某1两个男孩。2015年8月吴波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年多,苏广贵于2017年8月22日因病死亡,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于2017年11月16日注销了苏广贵的户口(有死亡户口注销单可证实)。苏某2、苏某1由祖父苏某3、祖母罗某照顾。苏广贵生前曾多次与罗某到吴波父亲家等地寻找,均查找不到吴波的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1月27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吴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吴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波自2015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二年多,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苏某1、苏某2作为吴波的孩子,申请宣告吴波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吴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剑波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