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申请人:鲁礼富,男,汉族,1926年7月1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全,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申请人:鲁琼英,女,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申请人鲁礼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鲁礼富称,被申请人鲁琼英,系申请人鲁礼富的女儿。被申请人鲁琼英于2008年离家出走,自此与家人再无联系。之后,申请人鲁礼富四处寻找,毫无音信。至今,被申请人鲁琼英下落不明时间己达10年。申请人鲁礼富提出以下申请事项:一、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鲁琼英失踪。二、指定申请人鲁礼富代管被申请人鲁琼英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鲁琼英,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民益村4组58号,系申请人鲁礼富的女儿。被申请人鲁琼英于2008年在其丈夫李洪林家因口角离家出走。申请人鲁礼富申请宣告鲁琼英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鲁琼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鲁琼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鲁琼英于2008年失踪至今,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鲁琼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鲁琼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鲁礼富申请被申请人鲁琼英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鲁礼富申请代管被申请人鲁琼英的财产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鲁琼英失踪;
二、指定申请人鲁礼富为被申请人鲁琼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
审判员余强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书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