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本案中,下落不明人邢建华于2004年12月份走失,至今杳无音信,符合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条件。下落不明人邢建华与其原配偶张全英于1994年6月23日判决离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邢金华、邢玉华系下落不明人邢建华的弟弟和妹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邢建华死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邢建华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邢建华仍然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