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申请人:王健,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开发区。
申请人王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健称,其父王吉如,于2015年7月13日从桐城市开发区新东方世纪城离家出走,自此与家人再无联系,申请人及亲属四处寻找,毫无音讯,故依法要求宣告王吉如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吉如,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原住桐城市开发区新东方世纪城,系申请人王健的父亲。王吉如自2015年7月13日从桐城市开发区新东方世纪城离家出走,至今与家人无联系。申请人王健申请宣告王吉如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在新安晚报发出寻找王吉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吉如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王吉如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王吉如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吉如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健为失踪人王吉如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翠萍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