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申请人:朱罕悦,女,199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恩施市,现就读于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一年级,
申请人朱罕悦申请公民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廷英,女,土家族,户籍登记地址:恩施市××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朱罕悦的母亲。2006年,黄廷英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申请人朱罕悦申请宣告黄廷英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廷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廷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廷英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现公告期满,黄廷英符合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指定朱罕悦作为黄廷英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廷英失踪。
二、指定朱罕悦为黄廷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厚礼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