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广州市唯金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加拿大艾迪斯经销与销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唯金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炫,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拿大艾迪斯经销与销售公司(A.D.S.AlternativeDistribution&SalesInc.),住所地加拿大。


审理经过

董事:BILLDIDYCHUK、FREDSANGSTER、JOHNELASCHUK。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成伟,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唯金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唯金公司”)与被上诉人加拿大艾迪斯经销与销售公司(下称“艾迪斯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艾迪斯公司原审诉请判令:1.唯金公司支付178925美元作为赔偿艾迪斯公司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唯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8日,艾迪斯公司与唯金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唯金公司授权艾迪斯公司在加拿大和美国的东北部地区独家代理销售唯金公司的产品,该协议有效期6年,自签订之日生效,以后每年自动延期。《独家代理协议》第十条质量保证10.8约定:“如果因生产商的过错导致客户声称产品有大故障(委托人及代理商的专业人员在10天内需书面确定并证明),委托人承担因发送代理商合格配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约定:“12.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为了推动产品外销,代理商在获得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只能使用委托人的UTL图形及商标。12.2委托人同意代理商根据该协议的要求在代理的产品上使用UTL品牌。12.3委托人和代理商都承认这个事实,即在产品上使用的任何和所有的商标、设计和其他知识产权都归代理商和委托人。”

双方明确进行沟通联系使用的电子邮箱,艾迪斯公司使用的邮箱是:ads@live.ca、FSANGSTER3@HOTMAIL.COM、jel×××@gmail.com;唯金公司使用的邮箱是:utl×××@gmail.com。

2014年5月5日,艾迪斯公司通过邮箱FSANGSTER3@HOTMAIL.COM发送给唯金公司邮箱utl×××@gmail.com的邮件内容为:“BRIGHT你好,感谢你抽出时间在温哥华见JOHN,BILL和我。我们现在相信可以前进,然后实现我们都期望的销售目标了!BRIGHT,关于输入功率为12k和18k的预充式热泵,我们希望规格和目前23台有季节能效比热的一样!这些都是230v并带有6米长的线,且不带有曲轴箱和水盘加热器!……”2014年5月8日,唯金公司通过邮箱utl×××@gmail.com发送给ADSInc、johnElaschuk、FredSangster的邮件内容为:“Fred,john,Bill你们好,很高兴在温哥华和你们见面!我们有信心重建我们UTL的声誉,赢回新、老客户!请看附件的会议备忘录,然后让我们继续合作!”经双方共同确认,附件1的会议备忘录内容如下:“1.问题。A.2012年以前的问题,所有问题都已经很清楚了。唯金公司将准备5年的售后配件。ADSC需要从唯金购买配件。PCB可以全部变更为DAHUAPCB。关于老款的T型PCB,唯金将根据ADS提供的采购数量做一个专门的订单。110V/60HZ的库存,唯金会研究一个方法搞定。唯金会查看是否需要把一个单元拖回到中国工厂。被替换的IDUPCB仍然在ADS仓库里。b.2012年之后的问题,主要问题是:18kbtu单元中制冷剂过少;与室内风扇停止有关的软件控制引起的E9问题;曲拐加热板线短路引起的压缩机故障。C.2012年之后的问题解决方案和赔偿:唯金提供IDUPCB,解决E9问题,ADS负责替换IDUPCB,ADS剪断曲拐加热板线,ADS负责额外的r410a充气。唯金承担上述作业的全部成本(截止到2014年5月1日,其数额为74420美元)。唯金免费提供一个40英尺高柜的货物(12kbtu:65个,18kbtu:135个,总额为118485美元)作为上述作业成本的补偿。2012年之后到2014年底的生产问题,全部清楚了。d.ADS需要保管所有替换下来的18kbtuIDUPCB,如何处置由唯金决定。唯金将考虑把货物退回到中国,或者近期委派工程师到ADS改写有关程序。E.关于上述的24kbtuIDUPCB问题,唯金需要ADS收集所有损坏的IDUPCB,尽快退还到唯金。F.为促进库存的消化,ADS向老客户提供:5年部件保修/7年压缩机保修,外加一年免人工费,该优惠仅适用库存货物。一年的人工费由唯金和ADS共同承担。2.产品改进:a.对于加拿大市场销售的货物,取消压缩机曲拐加热板。b.对于美国市场销售的货物,取消压缩机曲拐加热板和主板加热板。C.以提高压缩机频率为基础,为改进加热输出功率,改善12kbtu/18kbtu的新样品。d.HSPF需要改善直流电驱动系统。e.关于空气冷却活接头、空气冷却DIY单元、空气-水系统及功率标识,不同的类型需要在纸箱上有所区分。f.取消前面的室内机标识。3.新产品:a.下一阶段,线圈ODU/直流变频ODU将是最重要的一款销售产品,线圈ODU最常见的功率是24kbtu/36btu,对于用电子膨胀阀代替TXV的室外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线圈的尺寸比ADS提供的样品小一些。关于IDU风扇马达控制(只有一个档位),需要24V信号控制的触头,唯金还会考虑如何在加热状况下的除霜过程中停止IDU风扇马达。IDU控制是通过恒温器实现的。b.直流变频空气-水热泵类型将是极力促销的一款,尤其是36kbtu功率的,其次是48kbtu/24kbtu。新改善铜接头已经确认。市场对60kbtu的反馈如何,我们需要ADS提供相关信息。C.高墙风机盘管将与空气-水系统一同推向市场。d.在美国DIY单元是销售的主流。DIY输入电的要求是230v/60hz/lP。4.销售a.唯金首先向ADS提供1个40英尺货柜的货物,大约在发货后90天,全部售完再付款。请参考后附的形式发票。b.如果第一阶段销售良好,在本年度后续时间里,ADS将持续向唯金下达新订单。”附件2为两份形式发票,由唯金公司向艾迪斯公司开具,其中日期为2014年5月6日,号码为ADSC1401的形式发票项下为总额118485美元的产品,并在下面注明“付款:免费,UTL给客户从2012-2014年期间产品信用的赔偿。2014年6月14日前发货。”日期为2014年5月6日,号码为ADSC1402的形式发票项下为总额171214美元的产品,并在下面注明“付款条件:提单日期后90天100%电汇付款。最初发货日期:2014年6月30日。”2014年5月14日,唯金公司发给艾迪斯公司的电子邮件中确认“我们已经收到ADSC1402项下的定金,现在已经准备开始生产。”唯金公司认为艾迪斯公司只确认了上述ADSC1402的形式发票并支付了定金,但未确认ADSC1401的形式发票。

在达成上述会议备忘录后,双方又多次通过邮件进行沟通,包括:2014年10月17日,艾迪斯公司发给唯金公司的邮件内容为:“我们讨论了我们下一个集装箱所需装载的货物,我们有118485美元的贷方余额,请在下一个集装箱中安排发出下列货物:70-12K活接头:不带连接管的空调230V;12-24K活接头:不带连接管的空调(其中9个免费,替换前面批次中的瑕疵品);75-12K预充电;25-18K预充电;1-4ton热交换器,替换BILL的瑕疵产品。我们可能还需要一些风机盘管,型号稍后告诉你。如果集装箱内还有空间,我们希望多发一些预充电。”2014年11月21日,唯金公司发给艾迪斯公司的邮件中称:“直到现在为止,我们仍然不知道贵方库存的备件清单/型号/数量,包括贵方说的无法正常工作的PCB。自8月份以来,我们没有任何订单,工厂生产也停了下来。我们没有能力继续维持下去,我们无法向贵方供应免费的单元部件,我们不得不保持最低的业务活动,以维持日常运营。按目前的状况,我们只能把1个40英尺高柜的免费部件单元拆分到7-8个集装箱的订单中。”2015年2月3日,艾迪斯公司发邮件给唯金公司总经理张鸣(Bright);2015年3月18日,唯金公司通过邮箱utl×××@gmail.com向艾迪斯公司邮箱ads@live.ca发送邮件,内容为:“…现在,因为销售从去年至今都非常糟糕,我们没有任何订单生产和销售,公司目前已经有50万美元的亏损,公司整体的每日运营都是最少的。如果这种情况再延续一个月,我们可能要关闭这家公司。我还是需要提醒你们,如果形势允许或者改善,我们仍然会相互合作,但是我们需要签订新的代理合同。下面黄色标注的是我们对你们之前邮件的回复,请查看。”同日,艾迪斯公司回复唯金公司邮件,内容为:“…我们对你的邮件理解如下:你将免费提供一个20英尺规格货柜作为赔偿金额。这些产品都没有新的热膨胀阀。现在由我们支付运费,一旦形势好转,你们将在晚些日子退回1/2的运费。一旦我们试用这些产品,我们将订购另外一个40英尺货柜的空气源热泵、水源热泵和风机盘管产品,并包含1/4的总赔偿金额,余下的赔偿额将从接下来的货柜订单中以此形式给到。新的配件订单将很快给到你们。使得,我们希望支付2011、2012年的零部件费用,但是我感到2013年零部件应该是免费的…”2015年3月20日,唯金公司发给艾迪斯公司邮件,内容为:“根据我们公司现在最新的财务情况,我不得不作出以下改变:1.我们不允许在接下来的4-6个月里给你们一个1×20′C的免费货柜产品。2.我们只能够将118485美元的赔偿金额分到4×40′C的货柜订单里,即每个货柜有包含价值29621美元的赔偿金额…”等等。

艾迪斯公司为证明其与唯金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提交了自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报关概述、提单、装箱单、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唯金公司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艾迪斯公司为了证明唯金公司的产品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其损失惨重,提交了自2014年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的多份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艾迪斯公司称上述邮件系其与客户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唯金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唯金公司为证明其产品符合北美安全认证要求,提交了6份《标志授权书》及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佐证。该《标志授权书》内容包括:“…初始工厂评估和跟踪服务是为了确保客户根据协议书对授权标志进行正确使用,而不是为了产品质量控制,因此并不会解除客户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的义务。”

2015年8月18日,唯金公司通过邮箱utl×××@gmail.com向艾迪斯公司邮箱ads@live.ca发送的邮件内容为:“我们正式通知你们一方我们将从2015年8月18日正式终止你们公司和我们公司之间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如果你们公司想要继续和我们合作,我们需要重新商量新的协议。”同日,艾迪斯公司通过邮箱ads@live.ca向包括唯金公司总经理张鸣在内发送的邮件内容为:“Bright,对于你取消2018年到期的独家代理协议的邮件我们深感叹息。但是,除非你兑现邮件的承诺,即2014年4月在温哥华会谈中确认过的给我们提供一个货柜的免费UTL热泵价值118485美元。我在销售方面没有太多可以作为的了。你们的热泵我们这边出现了很多问题,这导致大西洋加拿大地区没有人愿意买UTL的热泵了。Bright,我们需要提供免费的替换产品才能从承包商那里赢回生意。我们的损失现在已经超过了200000美元,在之前的邮件里已经给你提供了证明。……”艾迪斯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不愿意继续销售唯金公司产品,不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协议。

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对本案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没有异议,共同确认同意本案由一审法院进行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为本案准据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内容,唯金将其所有的UTL图形及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艾迪斯使用,艾迪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区域开展经营,具有一定的商业特许经营性质,双方均对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没有异议,故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因艾迪斯公司为外国公司,本案属涉外合同纠纷,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管辖本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当事人共同确认选择中国内地法律作为本案适用的准据法,应予以支持。

《独家代理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从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曾经多次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在温哥华的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共同确认的《会议备忘录》。根据《会议备忘录》的内容,唯金公司确认了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并承诺对于“2012年之后的问题解决方案和赔偿”,其中包括承诺向艾迪斯公司免费提供一个40英尺高柜的货物(12kbtu:65个,18kbtu:135个,总额为118485美元)作为上述作业成本的补偿。在唯金公司开具的号码为ADSC1401的形式发票显示,货物总金额为118485美元,并注明“付款:免费,UTL给客户从2012-2014年期间产品信用的赔偿。2014年6月14日前发货。”后来双方就包括上述《会议备忘录》中唯金公司承诺提供总额118485美元产品给艾迪斯公司的问题又多次进行沟通,但最终并未达成新的一致意见。虽然唯金公司辩称艾迪斯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没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也未经查验,无法证明艾迪斯公司主张的数额确有真实发生。但根据《会议备忘录》的内容,双方已经对之前产生的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等进行确认并提出解决方案和赔偿,现唯金公司又以艾迪斯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没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也未经其查验为由提出抗辩,与《会议备忘录》所载事实不符,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双方在达成上述《会议备忘录》后并未再次达成新的协议内容,故双方应依照上述《会议备忘录》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会议备忘录》记载,唯金公司承诺向艾迪斯公司免费提供一个40英尺高柜的货物(12kbtu:65个,18kbtu:135个,总额为118485美元)作为上述作业成本的补偿。该内容与唯金公司开具的号码为ADSC1401的形式发票所载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以确认。虽然唯金公司辩称118485美元免费订单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是艾迪斯公司持续向其下达新的订单。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唯金公司该项主张,应由唯金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艾迪斯公司是否对上述形式发票进行确认亦不构成唯金公司拒绝履行其承诺的理由,故对唯金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由于在《会议备忘录》中已经明确列明唯金公司免费提供给艾迪斯公司货物的型号、数量及总金额,在号码为ADSC1401的形式发票中亦载明2014年6月14日前发货。但唯金公司并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向艾迪斯公司提供约定的货物,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唯金公司已于2015年8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艾迪斯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同日艾迪斯公司确认收到该通知,但并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的《独家代理协议》已于2015年8月18日予以解除。由于《独家代理协议》已经解除,艾迪斯公司不能再独家代理唯金公司在加拿大和美国的东北部地区销售唯金公司的产品,该公司亦表示不愿意继续销售唯金公司的产品,不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协议,故唯金公司向艾迪斯公司提供产品已无必要,应当折价补偿,故对艾迪斯公司请求唯金公司支付118485美元作为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艾迪斯公司主张自2014年至2016年间其因唯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部分,由于艾迪斯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主张的事实亦未经唯金公司确认,应由艾迪斯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艾迪斯公司超出118485美元部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唯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艾迪斯公司支付118485美元作为赔偿艾迪斯公司的损失。二、驳回艾迪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86元,由艾迪斯公司负担5299元,由唯金公司负担10387元。


上诉人诉称

判后,唯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忽视118485美元免费订单附持续下达新订单这一条件和后经双方多次沟通已对免费订单的发货方式及条件变更的事实,仅依据未经艾迪斯公司确认的形式发票和内容几经变更的会议记录便判定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二、118485美元和价值118485美元的货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简单等同。唯金公司承诺免费提供价值118485美元的货物是基于愿意赔偿艾迪斯公司74420美元的作业成本,属于代物清偿。即便该承诺有效,唯金公司也只应赔偿74420美元,而非118485美元。故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唯金公司无需向艾迪斯公司支付118485美元的赔偿;2.艾迪斯公司承担一、二审的案件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艾迪斯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2.从现有证据看,唯金公司陈述的118485美元的支付条件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实际上我方的损失是超过该金额的。3.唯金公司已解除了与艾迪斯公司的代理合同,并且已授权第三方销售,所以支付货物是不现实的。4.唯金公司认为我方没有退货,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其可另案起诉,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唯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与艾迪斯公司的答辩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唯金公司承诺的价值118485美元免费订单是否附条件;2.如何计算唯金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艾迪斯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唯金公司主张其承诺的118485美元免费订单是附条件的,应当由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本案的现有证据,该118485美元免费订单是唯金公司在《会议备忘录》中承诺对艾迪斯公司相应作业成本的补偿。在唯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免费订单附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唯金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会议备忘录》,唯金公司确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愿意承担上述作业的全部成本(截止到2014年5月1日,其数额为74420美元)。相应的处理方式为:唯金公司免费提供价值总额为118485美元的货物作为上述作业成本的补偿。根据号码为ADSC1401的形式发票,唯金公司应在2014年6月14日前发货。但唯金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向艾迪斯公司发货,已构成违约。因唯金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通知艾迪斯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艾迪斯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并明确不愿意继续销售唯金公司的产品,故判决唯金公司向艾迪斯公司提供上述货物已无必要,应当折价进行赔偿。关于赔偿的数额,艾迪斯公司认为应按唯金公司承诺的货物价值118485美元,而唯金公司认为应按艾迪斯公司的作业成本损失74420美元。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唯金公司承诺价值118485美元的免费订单是基于艾迪斯公司74420美元的作业成本损失,但由于唯金公司违约,未依承诺提供货物,由此给艾迪斯公司造成的损失已非当初的作业成本,而是预期可获得价值118485美元免费订单所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在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艾迪斯公司要求按照唯金公司承诺的免费订单价值赔偿相等数额的金钱118485美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唯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9元,由广州市唯金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官健

审判员邓永军

审判员丁丽

法官助理陈建辉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