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李某1与钱某离婚后,李某2由钱某抚养长大,现李某2虽已成年,但瘫痪卧床,需要必要的生活费用,李某1作为父亲依然有给付抚养费的责任,故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1主张二审审理阶段法院冻结其养老金,存在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及李某2的申请,对李某1的退休工资采取冻结措施,与法有据,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关于李某1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李某1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属伪证,涉案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其再审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