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5 0:00:00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原二十三团六连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曾用名李琳),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二团。

法定代理人:钱某,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原二十三团六连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兵02民终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认定有误。被申请人关于购买理疗床和支付房款的证据属伪证,其有交通事故赔偿款和房款,且有低保收入和相关补助款项。再审申请人李某1今年73岁高龄,XX,经常住院治疗,仅靠三千余元退休工资不够其生活所需,故每月给被申请人800元抚养费导致生活困难。另二审判决于2017年6月19日送达,但一审法院于同年5月26日冻结再审申请人的养老金,属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李某1与钱某离婚后,李某2由钱某抚养长大,现李某2虽已成年,但瘫痪卧床,需要必要的生活费用,李某1作为父亲依然有给付抚养费的责任,故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1主张二审审理阶段法院冻结其养老金,存在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及李某2的申请,对李某1的退休工资采取冻结措施,与法有据,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关于李某1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李某1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属伪证,涉案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其再审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鸿莉

代理审判员江帆

代理审判员丁卫军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