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申请人:裴大菊,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人裴大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裴大菊称,要求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罗小平失踪。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裴大菊与罗小平系母子关系。2002年4月,下落不明人罗小平到广东省东莞市务工后下落不明至今。现申请人宣告罗小平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罗小平,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头镇睦邻大道,系申请人裴大菊之子。2002年4月下落不明人罗小平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裴大菊申请宣告罗小平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小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小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罗小平于2002年4月外出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近16年。经本院公告寻找,法定公告期间,未收到罗小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任何信息,已符合法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情形,故对下落不明人罗小平母亲申请人裴大菊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小平失踪;
指定申请人裴大菊为失踪人罗小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