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是指以摄影、雕塑等平面或立体方式,表现自然人容貌、姿态、外观等主要特征,并使熟知的人据此特征认定该自然人的再现图象,它是自然人外部特征的客观再现,只要该再现表现出特定人的形体特征,并足以使他人知道所反映的形象就是该特定人,均应认定为是该人的肖像。该案中,六篇文章配图中的面部、嘴部、下颌、发型以及整幅照片反映的形态等均表现出完全一致的特征,故涉案文章配图使用的均系杨渝渝同一张照片,杨渝渝主张天桥曙光诊所使用其不同的二张照片缺乏事实依据。天桥曙光诊所抗辩照片非杨渝渝,但未说明照片的来源,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证,结合比对照片及杨渝渝身份证肖像照片,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使用或者允许、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天桥曙光诊所未经杨渝渝同意,在其主办网站编辑发布的美容整形类广告中使用杨渝渝照片作为配图,侵犯了杨渝渝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涉案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杨渝渝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杨渝渝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杨渝渝曾为天桥曙光诊所代言或接受过相关治疗,天桥曙光诊所使用杨渝渝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杨渝渝的评价降低,故天桥曙光诊所的行为不构成对杨渝渝名誉权的侵犯,杨渝渝就此要求天桥曙光诊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杨渝渝要求天桥曙光诊所赔礼道歉亦于法有据,但天桥曙光诊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该院将综合考虑天桥曙光诊所使用杨渝渝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杨渝渝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天桥曙光诊所擅自使用杨渝渝照片势必会对杨渝渝造成一定损失,故该院将根据天桥曙光诊所使用照片情况及杨渝渝的知名度等对杨渝渝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天桥曙光诊所的行为尚不足以给杨渝渝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杨渝渝此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维权成本,杨渝渝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该院对此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天桥曙光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渝渝书面致歉(致歉书面材料的内容需经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该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该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天桥曙光诊所负担;二、天桥曙光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杨渝渝经济损失一万元;三、驳回杨渝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天桥曙光诊所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杨渝渝照片对比材料,证明杨渝渝的网站上的照片与杨渝渝提供的照片不是一个人;证据2.视频及照片光盘,证明百度上输入杨渝渝的名字,搜到的不一定是杨渝渝,天桥曙光诊所无法得到杨渝渝的身份证,从视频和照片比对材料都能看出不是杨渝渝本人。80年代的照片是不能修改的,现在的照片随随便便就可以用电脑修改。百度采集照片中,以名字对应照片代码,与本身形象特征和身份信息根本无法联系在一起,没有单一性,百度采集照片是没有身份信息和人脸特征的。杨渝渝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杨渝渝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杨渝渝的图片或新闻报道链接,证明涉案侵权图片为杨渝渝;证据2.天桥曙光诊所的网站宣传,证明涉案网站依然在经营,电话、二维码均畅通,经营宣传的主要收益单位是天桥曙光诊所;涉案网站沙诗纯医生图片与本人差距巨大,沙医生可以允许自己的容颜有时间的变化,却要求杨渝渝容颜不允许有时间的些许变化,这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天桥曙光诊所发表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网络照片经过修改,与本人有差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2,天桥曙光诊所网站没有做商业宣传,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天桥曙光诊所没有做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