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全某1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全某2为二人之女。2014年4月13日,全某1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全某2由全某1自行抚养。
2015年7月,李某诉至该院要求变更全某2的抚养权。该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39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全某2由李某抚养,全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2015年底,全某1以因自身经济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无力支付每月2500元抚养费为由诉至该院,要求将抚养费变更为每月600元。该院于2016年1月作出(2016)京0105民初152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全某1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一审庭审中,全某2表示目前每月幼儿园学费和伙食费1500元,还需要报读课外辅导班,以及发生医疗、日常生活等开销。全某2提交参加学校活动、课外辅导的课程材料及收费标准,证明所需各项支出。全某1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
全某1主张身体原因被单位辞退至今没有收入,并需要偿还房屋贷款,并提交出院记录、医疗期满复工通知书、离职证明书、还贷明细等予以证明。全某2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全某1身体已经康复,贷款由其妻子偿还,其直到2016年底仍在支付抚养费,说明有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