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金营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抚养费数额应结合被抚养人实际生活地点、生活状态及抚养人的经济状况综合确定,一审法院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相对合理,应予维持。
耿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耿金营每月为耿某增加抚养费650元,即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耿金营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耿某系耿金营、周青之子。2007年7月10日,周青与耿金营因感情破裂,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婚生子耿某由周青抚养,耿金营自2007年7月起每月21日前向周青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至耿某独立生活时止。2011年2月,耿某以入学接受教育后生活开支增加,且周青收入较低为由要求耿金营增加抚养费至1200元/月,后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耿金营每月向耿某支付抚养费950元,直至耿某年满18周岁。另查明,耿金营系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综合保税区派出所民警,现任副主任科员。2009年9月30日,耿金营与孔秀莉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4月15日生育女儿耿歆h。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妇幼保健医院为孔秀莉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证明孔秀莉已怀孕7周。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耿某主张因其生活、教育支出逐年增多,母亲周青在外打工收入微薄,父亲耿金营每月支付95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其生活、教育等所需,请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耿某已升入初中学习,较之以前需要增加部分合理的教育辅导费用;母亲周青无固定工作,收入较低;耿金营虽收入稳定但已重新组建家庭,不仅需要向耿某支付抚养费,还需要照顾怀孕的妻子及年幼的女儿,生活负担较重。综上,酌定耿金营支付耿某的抚养费数额提高至1100元/月。同时,参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耿某年满18周岁止。判决:被告耿金营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于每月21日前支付耿某抚养费1100元,至耿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耿金营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2月17日,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耿金营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月均收入为7192.3元,上诉人对该项证明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