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上诉请求: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0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离婚时调解协议约定的每月5000元抚养费并非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假离婚随便写的数额。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远远超过了廊坊市地区当地抚养费的判决标准,且上诉人现无正当职业和收入,平时生活均靠其他子女接济,无力支付约定的50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