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高友山、高淑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友山,男,193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染纱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高淑霞,女,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动力机厂退休工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在天津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

审理经过

代理人:高宝矿(系高淑霞之侄),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人高友山申请认定高淑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友山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高淑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高友山与被申请人高淑霞系兄妹关系。因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请求河北区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高淑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高宝矿称,申请人陈述的情况均属实,同意高友山作为高淑霞的监护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高淑霞,女,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动力机厂退休工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在天津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高友山与被申请人高淑霞系兄妹关系。申请人高友山以被申请人高淑霞患精神分裂症为由,申请宣告高淑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高友山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淑霞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津津实[2018]精神病鉴字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高淑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认定高淑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高淑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高友山为高淑霞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于丽英

法官助理宋晓慧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