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顺成、傅仰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傅顺成,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被申请人傅仰进之父。
被申请人:傅仰进,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代理人:李采英,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被申请人傅仰进之母。
申请人傅顺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傅仰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傅顺成称,被申请人傅仰进系其儿子,2017年9月3日,傅仰进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等损伤。经安溪县医院抢救后转厦门第一医院治疗,虽保住生命,但仍留下严重精神障碍后遗症。2017年12月1日出院时医生检查诊断:神志浅昏迷,光发射迟钝,四肢肌张力无增高,肌力无法检查,感觉检查不配合。傅仰进出院至今神志仍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下床行走,生活不能自理,请求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傅仰进代理人李采英称,申请人所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傅仰进与申请人傅顺成系父子关系,傅顺成育有二女一子。2017年9月3日,傅仰进因交通事故造成弥漫性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水肿等。经安溪县医院抢救后转厦门第一医院治疗,仍留下严重精神障碍后遗症。2017年12月1日出院时医生检查诊断:1.陈旧性颅脑损伤;2.弥漫性轴索损伤;3.脑水肿;4.陈旧性脊椎骨折(枢椎右侧及横突骨折);5.右陈旧性股骨骨折。傅仰进目前呈植物状态,意识活动、认知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因诉讼需要,经申请人申请鉴定并由本院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傅仰进目前呈植物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傅仰进因交通事故导致陈旧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水肿等,经鉴定目前呈植物状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傅顺成的申请符合客观事实,应予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傅仰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傅顺成为傅仰进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