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爱莲、郭建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陆爱莲,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郭建平,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市政道桥处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
代理人:郭兰荣(系被申请人之姐),女,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环半导体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陆爱莲申请认定郭建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陆爱莲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郭建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陆爱莲与被申请人郭建平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患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晚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请求河北区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郭建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郭兰荣称,申请人陈述的情况均属实,同意陆爱莲作为郭建平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建平,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市政道桥处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陆爱莲与被申请人郭建平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陆爱莲以被申请人郭建平患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晚期)为由,申请宣告郭建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陆爱莲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郭建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津津实[2018]精神病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郭建平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认定郭建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建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陆爱莲为郭建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于丽英
法官助理宋晓慧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