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2 0:00:00

王某与关某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1,女,2012年5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关某2(关某1之父),1977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关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35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暂缓支付关某1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的抚养费5850元;抚养费调整为每月200元。事实和理由:王某在怀孕4个月时被关某1父亲关某2抛弃,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关某1由关某2抚养,王某净身出户。王某由于结婚后十几年没有工作过,故离婚后找到的工作收入一直很低。之前判决的每月450元抚育费自2016年8月已支付不起。王某每月的收入仅为1200元,也无积蓄,自己的生活支出都难以负担更何况一审判决的650元抚育费,更是让王某雪上加霜。虽然关某2在离婚时承诺王某不需要支付关某1的抚育费,但王某考虑关某1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收入再低也愿意承担自己的义务,所以请求将抚育费调整为每月200元。

关某1二审未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关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某给付拖欠关某1的抚养费5850元;2.判令王某增加抚养费,为每月抚养费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某1系王某之女。王某与关某1之父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关某1由生父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关某1抚育费450元。现王某拖欠应付关某1的抚育费已达5850元。另,关某1诉求目前已5岁多,很快需上学,生活及学习费用都大幅增加,原判450元抚育费已不够用,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每月支付抚育费为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关某1因年龄增长,生活与学习支出加大,提出增加抚育费之要求属合理范畴,父母双方都应克服自身困难,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现王某拖欠关某1抚育费达5850元,关某1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拖欠抚育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关某1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增加抚育费为每月20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依据王某目前经济状况该诉求数额过高,法院酌定判令王某每月支付关某1抚育费6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关某1的抚育费5850元;二、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关玉珏抚育费650元,至关玉珏十八周岁止。如果王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关某1已预交),由王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关某1)。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关某1因年龄增长,生活与学习支出加大,提出增加抚育费之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调整,并无不当。王某上诉称其收入低微、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关某1的抚育费,但抚育子女是法定义务,父母双方都应克服自身困难,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故对王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另指出,对于关某1请求判令王某给付拖欠的抚育费5850元,因原生效判决中已确认王某每月应支付关某1抚育费450元,如王某未按判决履行,关某1应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现一审法院对关某1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应当视为对王某拖欠抚育费数额的确认,关某1不得以此为由重复要求王某履行相应给付义务。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路

审判员薛妍

代理审判员周艳雯

法官助理刘旭萌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