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史某1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人史某3的书面证言一份和证人焦某某的书面证言一份,欲证明上诉人史某1生活困难;被上诉人史某2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人民医院影像科CT检查会诊报告单一份,欲证明被上诉人史某2现在有病。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对二审期间上诉人史某1提交的证人史某3的书面证言和证人焦某某的书面证言,被上诉人史某2不认可。本院认为,证人史某3、焦某某未出庭作证,致使二证人的身份和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证人史某3的书面证言和证人焦某某的书面证言,不予采纳。
2、对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史某2提交的**人民医院影像科CT检查会诊报告单,上诉人史某1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报告单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