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咸子怡、咸子鸣与高艳梅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子怡,女,200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子鸣,男,201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茹莲,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梅,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咸子怡、咸子鸣因与被上诉高艳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除上诉人咸子怡、咸子鸣未到庭外,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王茹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被上诉人高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子怡、咸子鸣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高艳梅是二上诉人的母亲,对二上诉人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监护人。王茹莲是孩子的奶奶,孩子的爷爷也已经去世,王茹莲一个人实在没有能力照顾孩子,所以只能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由高艳梅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395元,显然不足以抚养孩子。

一审被告辩称

高艳梅辩称,她在外打工挣钱,能力有限,现在实际上咸子怡已经由他照顾,实在没能力在照顾另外一个。

咸子怡、咸子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万元(两个小孩每月基本生活费1600元,教育费以及报小饭桌费用2400元,照顾两孩子的误工费用1000元,每月共需5000元);二、判令被告从2017年11月25日起(包括10月25日至11月25日期间的费用),每月向两原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实际需要变化);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咸子怡(2009年10月11日出生)、咸子鸣(2010年9月16日出生),系其父咸峰与被告高艳梅的婚生子女,2010年10月原告之父咸峰因意外事故去世。2017年9月至今,两原告一直由原告的祖母高茹莲照看,现两原告均为学龄儿童。另查明,2017年延安市安塞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所应抚养的子女,应负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原告之父咸峰死亡后,被告高艳梅应全部承担抚养两原告的义务。现两原告跟随其祖母生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支付相应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高艳梅无固定收入,故应按照2017年延安市安塞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抚养费用,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39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高艳梅自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咸子怡、咸子鸣抚养费各395元,至咸子怡、咸子鸣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1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艳梅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高艳梅作为上诉人咸子怡、咸子鸣的母亲,应当承担上诉人的抚养义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是个体户,有能力抚养二上诉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又主张一审判决的抚养费不足以承担上诉人生活、教育费用,抚养费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的。一审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标准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如果在上诉人成长的过程中,被上诉人收入增加、或者上诉人学费等抚养费用增加,也可另行起诉增加抚养费。综上所述,咸子怡、咸子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咸子怡、咸子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小虎

审判员霍雨枫

审判员牛菲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