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某1因与被上诉人毛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毛某2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忽略了毛某2父母2015年2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这一事实。两年多来,毛某1已经履行了给付毛某2抚养费的义务,实际履行情况如下:1、2015年12月毛某2在毛某1处住了一个月,毛某1为毛某2购买了衣物、鞋等诸多生活用品,已经超出了每月5000元抚养费的数额。并且2015年末毛某2向毛某1妻子姜珊珊要了之前所欠7000元的抚养费。2、2016年12月5日毛某1委托肖春国给孙某送去10000元作为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二个月的抚养费;2016年8月10日毛某1为毛某2交学费17000元、校服费2400元、打卡书费600元(票据丢失),2016年10月22日补课费4450元;2017年6月7日毛某1为毛某2交学费15000元、住宿费3200元。3、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毛某1零星给付毛某2现金6350元;购买衣物、鞋等生活用品7066元。毛某1为毛某2所支出上述费用远远超出了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毛某1已经完全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4、毛某1与孙某离婚时,双方协议每月给付毛某2抚养费5000元,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此外,5000元抚养费已经远远超出了长春市人均生活费标准(约1700元),5000元已经足以支付毛某2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二、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离婚协议认定“离婚协议约定,毛某2由母亲抚养,毛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均属于法定的抚养费内容,毛某1依据离婚协议约定依法完全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毛某1还愿意给付2017年8月之后的抚养费,并承诺以后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二审审理中,毛某1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第二项无异议,并主张应在一审判决第一项抚养费数额中扣除毛某1已经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