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房某2负担,请求法院判决从2015年8月起每月抚养费增加为23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房某1的教育费及保险费48181元的事实,房某2应当承担24090.5元。2.房某2每月仅仅支付500元的抚养费,对房某1的必要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实际支出远远不足,一审法院计算有误,故房某2应根据实际收入每月给予房某1抚养费2300元。
房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房某1的上诉请求,保险费可以不上,而且保险还可以返利。关于收入,有房某2个税的完税证明,我认为有些事情必须要支出的,肯定要支付。没有条件做的,就不要做。
房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房某2自2007年10月起,按照每月2300元的标准支付房某1抚养费,直至房某1年满18周岁止;2.判令房某2支付自离婚之日起欠付的抚养费10万元,包括从2007年7月至今的辅导费、服装费、餐费、保险费;该两项诉讼请求互不重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房某2与郝某曾系夫妻,于199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24日育有一子即房某1。2007年,郝某以离婚纠纷将房某2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丰民初字第209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郝某与房某2离婚。二、男孩房某1由郝某抚养,房某2自二七年十月始每月给付房某1抚养费五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三、共同财产:伊莱克斯电冰箱一台等财产及郝某的个人衣物归郝某所有;房某2的个人衣物归房某2所有(调解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四、座落于丰台区定安西里××号房屋归郝某所有;郝某于调解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房某2房屋折价款一十九万元。……”。
房某1主张,房某2与郝某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其教育、生活费用均由郝某支出,并提交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费银行划转成功通知单、方庄外语培训学校通知书及收据、落款为一师附小的通知、北京花儿朵朵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出具的收据、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北京市第一七九中学教科书收费通知及收费票据、北京市群智培训学校出具的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金额约20000元。房某2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学校教育必须支出的费用,但不认可校外培训费用,虽然应让孩子尽量多的接受辅导教育,但要考虑具体经济条件,且抚养费应是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此外,调解书确认的抚养费已包含了基本的教育费用。房某2提交了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月均实缴金额为625.86元;房某2主张根据上述完税证明,可推算出其月收入为4000元左右。房某1对此有异议,称其不清楚房某2的具体工作情况,但根据缴税金额推算房某2税后月收入约为8866元。
房某2认可其未按调解书履行大部分抚养费的给付义务,理由系拒不接听其电话,也从未看望过爷爷奶奶;房某1的法定代理人郝某亦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19万元补偿金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