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2与胡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李某1由李某2与胡某共同抚养,李某2承担李某1抚养费用,抚养费用按季支付,但抚养费用的开支应事先征得李某2同意。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抚养及抚养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故在李某1抚养权未发生变化前,李某1的抚养费用应由李某2负担,故李某1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李某2与胡某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均应以年幼的子女健康成长为重。同时,李某2与胡某均应认真负责地承担起李某1的抚养义务,积极履行及配合未实际抚育方对李某1的探视行为,共同为李某1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李某1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