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亚军因与被上诉人刘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7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龙亚军的上诉请求:1、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7民初789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返还抚养费,并赔上诉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仅凭被上诉人刘蓉辩称上诉人只付2004、2005两年抚养费,共计6000元左右,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8000元不当,虽然离婚判决小孩归刘蓉抚养,事实上刘蓉常年不在小孩身边,把小孩交给其母带,小孩从读幼儿园一直到初中都是上诉人接送、交学杂费、上诉人每月付出200至500元左右的小孩生活费,上诉人照顾了13年非亲生子,一审判决偏袒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3日生育儿子,后来两次鉴定儿子非上诉人亲生,被上诉人骗取上诉人帮其抚养小孩。一审依据《婚姻法》“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小孩是否系原告亲生子,对婚生子女均有抚养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给上诉人的精神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