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德才与被上诉人彭玺茜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德才、被上诉人彭玺茜及其法定代理人吕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德才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并非城镇居民,也并未长期居住在乐至县城,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院举证因其患乳腺癌向他人借款治疗不实,也与本案无关。一审所判决的抚养费金额过高,不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不符合实际需要。一审法院参照2016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抚养费错误。原告法定代理人并非生活困难,虽其无固定收入,但其有房租收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