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晓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晓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唐晓军给付上诉人唐某某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9月抚养费30,000元,并自2017年9月后每年抚养费按12,000元为基数递增10%向唐某某支付;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父亲,应承担抚养义务,上诉人有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不能理解为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聂雪梅自愿放弃该费用,该约定是上诉人父母之间的约定,与上诉人无关,且该约定不能低于法定给付的金额;3.原审裁判支付时间有误。上诉人提出诉请求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而原审裁判从2017年10月后按月支付,与上诉人权利请求不一致;4.原审裁判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明显过低。原审法院裁判时未充分考虑现有的物质生活水平,每月抚养费350元远远不足以保障上诉人最基础的生存需求,随着物价和生活消费日益增高,上诉人要求按年抚养费12,000元为基数递增10%符合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