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珍、甘业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杨清珍,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业荣,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申请人杨清珍丈夫。
代理人:甘毅,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被申请人甘业荣儿子。
申请人杨清珍申请认定甘业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清珍称,甘业荣于2017年12月15日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无力”到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医院)急救,住院2天后于2017年12月17日转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救治,医院诊断:1、脑干梗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肺部感染。住院2天后,中心医院根据甘业荣的情况建议回当地医院治疗。2017年12月19日转回一医院救治,住院至今未出院,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一医院诊断为脑干梗死,左侧小脑半球及左侧颞枕叶多发脑梗死,植物生存状态,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肺部感染。
甘毅称,杨清珍陈述的事实属实,对宣告甘业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甘业荣与杨清珍系夫妻关系,甘毅系甘业荣夫妻的儿子。2017年12月17日,甘业荣被中心医院诊断为“1、脑干梗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肺部感染”并建议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2017年12月19日,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甘业荣被诊断为脑干梗死,左侧小脑半球及左侧颞枕叶多发脑梗死,植物生存状态,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肺部感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甘业荣经诊断为脑干梗死并植物生存状态,昏迷状态至今仍在持续,没有语言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