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桂琴、杨居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朱桂琴,女,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四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杨居峰,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代理人:杨宇(系被申请人儿子),男,汉族,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人朱桂琴申请认定杨居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桂琴称,我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患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杨居峰的代理人杨宇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同意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杨居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同意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居峰,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杨居峰与申请人朱桂琴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育一子即杨宇。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抑郁症等病情并住院治疗。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居峰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18]精神病鉴字第2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居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申请人朱桂琴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杨宇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18]精神病鉴字第2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本院予以采信。且被申请人杨居峰的代理人杨宇亦认可认定被申请人杨居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申请人朱桂琴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居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朱桂琴为杨居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凤侠
法官助理赵国海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怡